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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二章、保加利亚劳动保护法(第3 / 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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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保加利亚劳动保护法》一出台,就是舆论一片哗然。主流上自然是称赞不已,认为是保加利亚民主进成的一大步。

也有一部分学者大肆讽刺,声称破坏了资本主义自由市场,除了几个资本家支持外,再也没有人响应。

还有少量圣母派,认为政府做的不够,没有一视同仁,可惜呼声太弱,连报纸都懒得刊登。

这部法律,是斐迪南参考了后世的劳动法,英国的工厂法等制定的。一定程度上偏向了工人阶级,对于劳资纠纷处罚之严厉令人叹为观止。

被后世认为,这是第一部真正的劳工保护法。条文中明确规定了,重体力劳动工作时间,不得超过十个工作小时,超过必须要支付加班工资,并且每周带薪修假一天。

还制定了最低月工资,不得低于7.5列弗(约等于3英镑),这个数字拆分到时薪,和当前保加利亚的平均工资相当。

对待劳资纠纷,如果是资本家恶意拖欠工资,肆意克扣工资,最高将面临直接没收工厂的惩罚,并且还伴随着高额罚金。

同理如果是工人恶意捣乱,栽赃陷害敲诈勒索,一经查处将面临终生监禁。

所有的违法行为,都将受到严惩。不过法律也不是保护所有人群,很多条款仅仅针对的保加利亚公民。

比如不能随意裁员,就只针对保加利亚公民。还有最低工资水平,都是本国公民的特权。

外来务工人员,如果会保加利亚语,最低工资保障只有本国公民百分之八十;如果不会那就只有百分之五十的最低工资保护。

包括最休息日,工作时间,本国公民和外来人员的待遇也不一样。而且每家工厂,本土公民数量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。

就差没有明说,资本家们肆无忌惮的压榨外国人,对自己人手下留情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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