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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代十国往事 第177章 外围的外围(第4 / 4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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翰林院的两位监视宦官勃然大怒,对韩偓发出死亡威胁,“你想死吗?”

韩偓根本不吃这套,懒得跟着俩阉人废话,直接把衣服一脱,倒头睡觉。

两位宦官气得浑身发抖,又无可奈何。

死亡,只能对畏惧它的人产生威力,对于杀身成仁、舍身取义的人来说,则是一种奖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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迫于阉党和李茂贞的压力,昭宗不得不让韩偓起草征召韦贻范复出拜相的诏书。

韩偓果断拒绝,“我宁可断腕,也绝不起草这份诏书!”并且上疏,指出韦贻范丁母忧不过才两个月,命他复出,实在是骇人听闻,有伤国体!

这不是韩偓的小题大做,在封建礼制之下,“丁忧居丧”是有严格的规定的,不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,而是有法可依的,上升到了法律层面,唐朝的法律就有明文规定,据唐律疏议:居丧期间提前换下丧服的,“徒三年”。

也不要单纯的理解为现在的“三年有期徒刑”,虽然意思比较接近,但这个“徒三年”的惩罚程度要比“三年有期徒刑”严厉的多。

隋朝以后,逐渐形成了新的“五刑体系”,分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来施加。

而“徒刑”之下,分五等,分别是一年、一年半、两年、两年半、三年。“徒三年”是“徒刑”中的顶格罚。罪过再大一点,就要用“流刑”了,即流放再大了,死刑,不解释。

在“徒刑”服刑期间,需要在服刑地点进行劳作,比如矿场,而且对每日的劳作成果也有着明确要求。

所以说,仅仅是提前脱下丧服,就要吃顶格处罚的“徒刑”,可见古人对丁忧居丧的重视程度,绝不仅仅是舆论谴责这么简单。

另外,再看两条法律规定:如果居丧期间“忘哀作乐”,接着奏乐、接着舞的,同样是“徒三年”哪怕是“遇乐而听”,驻足观望别人蹦迪,也要“杖八十”,“杖刑”,大竹板敲后背、臀、大腿,起步价是六十,每次加十,共五档,顶格至一百。

对于国家公务员,相关要求更是繁琐而严格。而丁母忧的韦贻范居然要重回相位,简直就是天理不容。所以韩偓拒绝起草这份诏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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